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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家食品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此案中,原告在诉讼前因故被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被告据此认为原告已无权进行诉讼。日前,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公司被撤销后,仍有诉讼权利,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5000元。
原被告两家公司,于2004年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原告按通常交易方式及合同约定向被告发货,被告接收货物后却未付清货款。2007年原告发函催促,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同年,原告食品公司因故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了企业营业执照,诉讼中,被告因此认为原告既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也就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不能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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