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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堪忍受患精神分裂症的丈夫,舒城一女子向法院提出离婚,婆婆为此对她强烈不满,并向其索要10万元赔偿款。经肥西法院三河法庭调解,女子和婆婆达成协议,向婆婆支付30000元经济困难帮助费后,离开生病的丈夫。
据了解,2003年1月,家住舒城县某村的李某和肥西男子小飞领取了结婚证,后生下一个女儿。生下女儿后,精神本来就有点问题的小飞,病症日益加重,最后连个人的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治疗后,病情仍然没有好转。2006年初,迫于生活压力的李某抛下年幼的女儿,独自到离家30多公里的工厂做工维持生活。2007年初,小飞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
眼见生活无着落,今年3月初,李某来到肥西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由其本人承担抚养女儿的义务。但李某的婆婆以没有生活来源等为由,要求其补偿经济困难10万元(包括当时嫁娶的花费和小飞的治疗费用等),同时向法官要求孙女的抚养权。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肥西法院三河法庭的法官决定通过双方的亲戚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对两人进行调解。最终李某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答应给付抚养费等各项费用30000元,先付一半当庭付清。李某的婆婆也对儿媳的离去表示理解,支持李某去寻找另外的幸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孙紫良、商志强、姜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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