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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劳动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向各市、县下发了《关于手足口病患者治疗费用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各地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治疗费用的有关政策:各级医疗机构对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要实行先治病后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拒绝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就医和治疗。所必需的特殊检查和治疗必需的《目录》外药品(如丙种球蛋白),临时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轻症患者,发生的救治费用先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报销,不足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救助;对重症以上的手足口病(感染肠道病毒EV71)患者,其医疗救治费用予以全免。
《通知》要求,未参加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患者家庭自愿在当地补办相关参保手续后,享受同等救治医疗政策。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未补办手续的患者,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予以救助。
此外,省财政还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救治手足口病增加支出形成的缺口和城乡医疗救助用于手足口病救助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资金予以补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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