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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芜湖市水务局原副局长杨建明犯受贿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所收赃款人民币42万元及美元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8年至2007年的10年间,杨建明利用其担任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兼任芜湖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之便,在局办公大楼建设、水务工程招标及施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水利工程承包人张敬立等11人的贿赂款计人民币42万元及美元3000元。其中,2004年春节至2006年底,因为滨江大道防洪工程、滨江公园防洪亲水工程、弋矶山-四褐山四标段等水利工程招标、施工,8次收受挂靠六安水利建安公司的项目经理张敬立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4万元。
案发后,杨建明在侦查阶段退缴赃款16.219万元,在芜湖市中级法院审理阶段退缴赃款人民币25.781万元及美元3000元。法院认为,杨建明在担任芜湖市水务局副局长兼任芜湖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训明 朱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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