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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讯 (通讯员:樊军龙) 2008年7月10日,涡阳县检察院依法起诉了被告人姜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张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被告人姜某,男,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抢劫、寻衅滋事罪,2008年1月23日被涡阳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告人张某,男,小学文化,农民, 2007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涉嫌抢劫罪,2008年1月22日被涡阳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8年9月28日晚,被告人姜某、张某与同在广东省佛山市打工的王某(已判)、于某(另案处理)四人预谋抢劫。当晚7时许,四人窜至佛山市环市城北中学对面马路,在佛山市综合批发市场做生意的个体户潘某(女)和潘某某(女)骑摩托车回家途径此处时,张某朝姜某、王某摆手递暗号,姜某、王某遂上前以潘某骑摩托车撞到其为由分别对潘某和潘某某实施殴打,姜某强行将潘某拉下摩托车,并将其摩托车座垫内的女式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0480元、港币100元、无密码的工商行存折3本计款25363元、诺基亚模拟机一部、摩托罗拉BB机一部、带有密码的农行存折1本等物)抢走,交给王某保管。随后,姜某、王某与张某坐上于某事先拦下负责接应的出租车逃跑。当出租车行驶至佛山大桥收费站时,出租车司机谭长华跳车并大喊抢劫,四人下车逃跑,其中王某被当场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另其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辱骂、拦截他人,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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