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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咋成一纸空文?100多万元房价款已付8间商办房难觅
一年前,市民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李先生购买对方开发的总房价款达100多万元的商办房,对方应于去年底交付新房。但一年过去了,买卖合同成了一纸空文,新房至今仍是空中楼阁。与李先生有同样经历的还有其他7户买家。
去年10月15日,李先生与安徽宝钻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李先生购买宝钻开发的商办房8间,房价款为1132869元;宝钻应在去年11月30日前将上述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后交付李先生使用,若宝钻未能如期交房且逾期超过90日,应自去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日向李先生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去年10月,李先生如约向宝钻交清房价款,但至今年9月30日,宝钻仍没有向其交房。经了解后,李先生发现宝钻开发的房屋竟未经过综合验收,无法交付使用和办理房产证。李先生认为,宝钻未能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已构成违约。于是他和有着同样遭遇的7户买家一起多次找宝钻理论,但均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无奈之下,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宝钻告上了法庭,要求宝钻继续履行合同,立即按照合同上的约定条件将房屋交付自己使用并办理房产证,支付违约金169993元(从去年12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
在法庭上,宝钻辩称李先生提出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且房屋没有按期交付的原因是对方提出变更房屋的结构所致,延迟交房的责任应该由对方自行承担。
最后,瑶海区人民法院认为,宝钻在举证期限内未举任何证据来证明房屋没有如期交付是李先生提出变更房屋结构所致,原被告双方未就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进行新的约定,因此,合同约定2007年11月30日交房,对宝钻仍具约束力。但根据此案的实际情况,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违约金比率适当调整为日万分之三点五,判决生效后5日内宝钻应按此比率付清违约金,并依合同约定向李先生交房。 (汪玲、许焕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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