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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查处的霍邱县系列腐败案件审理工作已近尾声,昨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公布其中三名被告人的判决结果,霍邱县工商局原局长王传明、县土地局原副局长时同元、城关镇原镇长关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传明,男,1955年生,捕前系霍邱县工商局局长、党组书记,其在担任该县工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工商管理、人事安排等方面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43.6万元;被告人时同元,男,1994年12月至2003年9月历任霍邱城关镇挂职副镇长、镇长,2003年9月至案发任霍邱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土地收储等工作,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共涉嫌受贿23次35.8万元;关俊,男,1970年生,2001年至2008年,历任霍邱县孟集镇镇长、党委书记,户胡镇党委书记,城关镇镇长,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共受贿28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王传明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非法所得43.6万元予以追缴;判处时同元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判处关俊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予以追缴。关俊认为一审量刑过重,口头提出上诉。(龚宁、张胜、方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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