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14时19分 稿源: 中安在线
近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路庆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进行了宣判,认定路庆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路庆方于2009年1月9日被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月10日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路庆方与被害人杨某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08年8月,被告人路庆方以购买电瓶汽车为由向杨某某借款一万元。后杨某某多次向路庆方催要借款,路庆方便预谋杀害杨某某。2008年10月15日,路庆方将杨某某骗至亳州市谯城区十河镇卞铺行政村卞岗自然村北地一机井旁,用事先准备好的一端系有内装砖头的袋子、一端打着绳套的尼龙绳勒住杨颈部,并将其头下脚上扔到机井内,致被害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被告人路庆方将杨某某杀害后,使用杨某某的手机卡以杨的名义发短信向杨某某丈夫索要21000元、杨某某的朋友等2人各索要500元,合计22000元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庆方因他人催要债务,为占有借款而故意杀害他人,用绳子勒被害人颈部致窒息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路庆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他人名义发短信骗取个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路庆方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路庆方为不偿还借款预谋后故意杀害被害人,勒被害人颈部又将被害人抛入机井,其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做出以上判决。(杨国明 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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