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8日21时26分 稿源: 中安在线
日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爆炸物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蔡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蔡坤系利辛县板集煤矿工人。2008年8月30日,被告人蔡坤为捕鱼,想到用炸药炸鱼方法,其利用在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上班能接触到炸药的便利,盗窃水胶炸药8条,重4.7斤。在下班时其将炸药藏于尼龙袋内,准备带回住处,在途经煤矿南大门时,被煤矿保安人员查获,犯罪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坤利用其在煤矿上班能接触到炸药的便利,盗窃4.7斤炸药,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遂依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丁伟、管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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