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门旅游,本是放松心情,可报团参加旅行时往往会遇到一系列霸王条款。8月30日,合肥市工商局公布了旅行社常见的9条霸王条款。这些霸王条款是工商部门收集了合肥市50多份旅游合同文本后总结的,准备报团旅行的读者可以瞅瞅。
市工商局提醒,这些霸王条款有很多都是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的,对游客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非常不合理。游客一旦遭遇了合同中的这些霸王条款,可以向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工商部门将责令旅行社进行整改。
条款一
距离成行前1-3天解约,旅游者支付违约金比率为81%,旅行社则为10%;在成行当日解约的,旅客则高达90%,而旅行社只为10%。
[点评]:同样是违约,双方支付金额标准相差太大。
条款二
出门旅行,若是遇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费用增加和损失,旅行者要自理;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延长或缩短,旅行社可视情况变更或取消行程,超出原定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点评]:何为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描述太含糊,有逃避责任的嫌疑。
条款三
因旅行社的责任致使游客人身、财物遭受损害的,其赔偿范围和标准以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
[点评]:游客和旅行社之间的赔偿,为何要取决于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呢?
条款四
游客不应以酒店位置偏远或主观对酒店等级的判断主张违约,原本去看海,结果居住的酒店距海边有100多公里,游客肯定郁闷。
[点评]:服务质量如何,游客为何没有权利来判断?
条款五
旅游结束前请如实填写导游提供的《意见反馈表》,对没有填写而事后提出意见和投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点评]:此条排除了事后旅游者继续进行投诉和索赔的权利。
条款六
非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在旅游期间搭乘各类交通工具时受到伤害,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交通经营者索赔。
[点评]:不是游客的责任,旅行社有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条款七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或向某某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点评]:限制了旅游者寻求救济的渠道,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
条款八
旅游者因无故不听从旅行社及其领队的劝谕或不服从导游、领队的统一管理而影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点评]:此类情况下旅行社的服务是否到位,也应该明确。
条款九
游客未与旅行社签订保管协议或自己保管不善而丢失物品的,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点评]:未签订保管协议,若是旅行社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仍要承担责任。 (合肥在线-江淮晨报 记者王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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