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记者从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获悉,含山县发改委原主任丁佑常利用职务之便受贿74万余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损失420万元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
丁佑常,曾任含山县铜闸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含山县经贸委主任、党委副书记、书记,含山县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含山县环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人大主席(副处级)。安徽省委第一巡视组和马鞍山市纪委案件调查组进驻含山县后,丁佑常主动将34万元受贿款交至廉政账户和退还给部分行贿人。
5月16日,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丁佑常职务犯罪一案。法院审理查明,丁佑常在担任含山县发改委主任期间,在负责发改委组织的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09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等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为含山民生瓷业公司申报“节能”专项资金,致使该国家专项资金损失420万元。此外,丁佑常在含山县经贸委、含山县发改委、含山县环峰镇担任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39000元、天梭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700元)、2000欧元、购物卡102000元,并为对方谋取利益。
近日,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丁佑常有期徒刑1年;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同时,对丁佑常的受贿钱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