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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3-03-14 11:23:35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程洁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3月13日,宿州市政府新闻办在市规划馆新闻发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任祝贺到会,向大家介绍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维权相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2022年,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省市政府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合监管与服务职能,提升消费维权效能,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全市稳经济大盘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消费维权工作情况

  (一)严监管、保秩序、守底线,筑牢“四个安全”屏障

  全力保障食品安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全市10543名干部包保46329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367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总监任命上岗履职,全省率先完成“两个责任”试点任务。全省率先建立实施食品定期风险会商机制,探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险试点。深入开展“守查保”专项行动,排查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8234条。切实保障药品安全。全省率先出台《宿州市“十四五”药品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宿州市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研判会商制度。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医疗器械类、药品类、化妆品类案件量分列全省第1、第2、第3,1例入选全省药品案件行刑衔接典型案例。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百日行动”,检查单位929家、设备1323台,发现处置安全隐患147处,立案7起。开展老旧电梯隐患治理等七项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检查设备3658台,排查处置隐患533起,立案56起,罚款91万元。完善电梯96366应急救援平台,处置困人事件1390起救援2368人。扎实抓好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等20种重点工业品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与处置,发现问题企业7家次、不合格产品88批次,帮助解决产品质量问题115个。

  (二)抗疫情、稳经济、助发展,筑牢“四个保障”防线

  保秩序,实现非保供经营单位一日内暂停营业要求,维护市场秩序。保供应,百大农贸市场菜品充足,价格平稳,农检合格率达100%,26家配餐单位有序供应,1315名外卖骑手配送有力,40家保供药店配送药品10988人次。保物价,12315、12345热线平台办结投诉举报506件,责令整改29件,立案8件,曝光典型案例4件,实现物价平稳。保应急,3个电梯应急小组排除故障35起,解救23人。

  二、全市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情况

  2022年全市共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咨询36155件,累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00余万元。全年共查处违法案件5251件,移送公安机关122件。在这里重点发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宿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来源不明的消费者信息,其中包括本市范围内多个小区的购房者信息,购房者信息包括购房者姓名,联系电话,购买的小区名称、楼栋、房号以及联系后的消费者装修意向等内容,经营者不能提供消费者信息的具体来源。当事人违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并拨打电话推销的行为已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埇桥区某椒麻鸡店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电子计价称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宿州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计量检定员对宿州市埇桥区某椒麻鸡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电子秤未贴有检定标志且提供不出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员现场对涉案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电子计价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和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砀山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砀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砀山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人员正在利用宣传彩页进行广告宣传,执法人员对宣传彩页检查发现,上面写有“学区商脉地段、升值潜力无限”等广告词语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和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湖北丰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4S控释型掺混肥料”的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1、没收涉案不合格“4S控释型掺混肥料”肥料29.2吨(730袋);2、没收违法所得420元;3、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萧县王寨德金仪今商贸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对当事人经营的抖音小店“陈家严选的小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抖音网店上销售护腰带页面标有“自发热防寒神器”的宣传用语。当事人在“陈家严选的小店”抖音店铺销售护腰带,网页上宣传“护腰带保暖护胃暖胃男女腰部自发热防寒神器夏天夏季超薄款瑜伽腰”,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商品护胃暖胃、自发热功能宣传的有效证明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和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宿州市金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宿州市金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营销活动中存在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查,当事人于翡翠悦府项目售楼部举行“幸福翻倍(购房抽车 一步到位)”抽奖营销活动,并于当日抽出特等奖一辆奔驰A200L轿车5年使用权。以租车公司对该款车型报价平均值为基准,计算出奔驰A系轿车5年使用权的市场服务价格为342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石某经销仿冒混淆他人包装的白酒案

  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内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原浆”白酒涉嫌侵犯安徽古井集团有限公司的“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老贡原浆”白酒7瓶和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何经金)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案

  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邦学院里楼盘在销售商品房时,在明知备案单价的情况下,以虚构备案价格与购房者签订金购房确认单,使购房者感到享受了优惠,尽快达成签约目的。灵璧县弘汇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促使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违法事实,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泗县查处学校周边文具店销售彩票案

  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李某经营的位于泗县彭雪峰小学东门距离学校周边200米之内经的营场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放置幸运大抽奖卡片在进行销售。该店销售的幸运大抽奖主要消费群体就是小学生,刮开奖片后可能中得5毛到5元,对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有损害。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餐盘推车(儿童推车)案

  宿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汉唐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规格型号为HT8003餐盘推车(儿童推车)经检验,危险夹缝项目不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5元和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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