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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1-04-20 08:48:28   来源: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编辑:贾良月

  近日,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市级指导督查验收工作机制的通知》,全面部署启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市级指导督查验收工作机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推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转办的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

  实行双向交办。对中央、省、市交办的各类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办各县区、市管各园区。同时根据问题的主要内容确定市级牵头主管部门和协同部门,实行双向交办。市直部门按职责应当承办的问题,直接交办市直部门。市级牵头部门接到有关问题后,第一时间安排落实,明确专人负责,提前介入开展对县区、园区的指导督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定期督导、验收销号等,对核查结论、整改标准、验收意见负监管责任。

  实施源头把控。市级牵头部门和协同部门主动认领、及时承办中央、省、市交办问题。市级牵头部门在接到交办任务后立即介入,对核查属实的问题应依据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和行业法律法规要求,指导整改主体责任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整改标准和具体责任人,科学设置完成时限,做到既有效消除环境污染,又杜绝敷衍整改、虚假整改、表面整改等不严不实情况,并防止出现“一刀切”等简单粗暴方式,从源头上做到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开展督办督查。各整改责任单位确定具体整改方案并实施整改后,市级牵头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现场督查,从行业管理角度协助解决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有关问题未验收销号前,市级牵头部门实时跟进督查,对整改进度滞后问题及时进行重点督办;对经督办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市级牵头部门向市环委办提出问责建议。督查过程中,对涉及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导整改主体责任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如涉嫌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需要治理,或导致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等情形,同时督导主体责任单位依法依规对污染实施主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组织整改验收。各县区、园区在有关问题整改达效后,以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名义向市直牵头部门申请验收,并附整改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整改工作组织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生态环境损害追偿情况、整改成效情况等五个方面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等。同时提供整改前、中、后对比的图片资料或图表、数据等有关支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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