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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15 02:17
  • 来源:
  • 作者: 徐慧冬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为更好地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安徽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实施援企稳岗以工代训的通知》。安徽将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实施力度、强化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支持、明确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界定。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实施力度

  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将由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的50%提高至100%。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较低的市,可结合实际适度降低返还比例,但不得低于60%。

  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24个月以上的市,可在保障本地区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普惠制失业保险费返还支出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快落实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50号)规定,适时适度开展本地区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

  强化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支持

  中小微企业如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人社部门认定并登记)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将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被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各类企业于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吸纳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连续停工停产达到15天,但继续为职工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

  未纳入大型企业统计范围的均视为中小微型企业。

  明确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界定

  此外,安徽明确了援企稳岗以工代训政策的界定。

  “新吸纳就业”指安徽省就业失业和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中备案的新增就业人员,不包括企业原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人员。

  企业应当将2020年1月1日以来与新吸纳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以工代训补贴应与劳动合同期限和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相衔接。“登记失业人员”指报告期(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内在就业系统中新增失业人员。

  对于同一职工,同一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后,不再享受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同一职工,同一企业已享受岗前技能培训补贴、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实施以工代训并享受补贴。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时间截至今年12月31日,以企业在“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时间为准。

  企业申请享受以工代训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6个月,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者以工代训补贴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记者 徐慧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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