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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范校园欺凌等管理环节作出明确规定

  • 2022-05-27 06:51
  • 来源: 合肥晚报
  • 作者: 刘畅

  5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涵盖学生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各方面,并针对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等学校安全管理环节作出规定。

  工程建设等单位依法

  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此前,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将《条例(草案)》列为初次审议类立法项目。“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冲击,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省学校安全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复杂。”5月25日,省教育厅厅长赵振华在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中提到,制定《条例》是应对学校安全严峻形势的需要。

  关于校园工程,《条例(草案)》对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学校建筑应当执行国家建筑抗震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学校体育场馆应当按照国家防灾避难相关标准建设。校园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校园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禁设娱乐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同时,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彩票专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中小学、幼儿园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在食品安全方面,《条例(草案)》明确,学校自办的或者实行承包经营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执行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留样等制度,保证可追溯;食品加工过程、餐具清洗消毒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根据《条例(草案)》,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工作制度。学校应当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或者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对其监护人提出加强管教的要求,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对学生进行训导、教育。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同时,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得隐瞒;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学生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保护学生隐私。 合报全媒体记者 刘畅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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