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该决议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决议就完善检察建议工作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并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专门人员作用,为事关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提供智力支持,着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针对部分检察建议送达后,被建议单位存在不落实、不回复,消极落实、拖延落实,以回复代落实的现象,决议强调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回复、经督促后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通报、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决议还就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机制作出相关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重要依据。并要求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记者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