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七十年·历史回眸
根据1982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依据这一规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拟订了《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规定》《合肥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试行)》4项法规草案,1984年1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2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法规。
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将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权修改为制定权,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除了省会合肥市,淮南市作为1984年12月国务院第一批批准的“较大的市”之一,相应获得了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对《立法法》作出重要修改,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当年5月2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市6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全国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落实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关于“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要求的第一个决定。9月24日,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再次作出决定,确定滁州、芜湖、铜陵市3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016年2月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作出决定,确定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5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全部获得地方立法权,掀开了我省地方立法的崭新一页。
各市人大常委会立足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积极开展立法工作。截至2024年9月,各设区的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294件。
下面让我们共同回顾
各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
第一部法规
供稿:研究室宣传处
责编:张 全
编辑:李秋园
校核: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