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我所在的小区规划有地面公共停车位,今年7月份物业公司将一部分停车区域对外出租,请问这种行为侵害业主的权益吗,物业公司收取的租金由谁享有?
李琼(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公司对外出租公共停车位的行为应区分处理:若物业公司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经过授权,则对外出租车位的行为合法,但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大会决议资金用途,物业公司不得擅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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