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2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征兵办公室,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8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对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的相关表述进行修改;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普通高等学校在新兵欢送等方面需要配合或独立承担的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改稿作如下修改:一是将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人及其家庭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军人及其家属按照规定享受优待”(表决稿第四条);二是在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增加规定“新兵所在单位根据需要开展相关活动”(表决稿第三十二条)。有的组成人员还对加强征兵相关具体政策执行、法规宣传贯彻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安徽省征兵工作条例》进行修订,对于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服务国防需要,推动我省征兵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