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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出台信用信息修复指南,激发失信经营主体活力

信用修复助企“诚”风再启航

时间: 2024-04-25 09:27
摘要

  随着“黑名单”与联合惩戒机制的广泛应用,信用修复不仅为失信主体所关注,而且成为社会关心的话题。

  日前,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的适用范围、审查流程、申请材料、受理部门等作出明确,进一步压缩公示时间、简化审查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制度,为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激发失信经营主体信用修复积极性,被众多经营主体誉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之举。

  消除信用“污点”,助企走出困境

  信用信息修复,其实在当涂已有多次成功实践。

  2023年5月,马鞍山某塑胶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前往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咨询信用修复事项。据了解,该公司在2022年11月因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受到当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因该企业在与合作方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信用证明,而这条行政处罚影响其竞标资格审查,如果无法成功参与竞标,既对该公司全体员工凝聚力、士气有所打击,也对其业务拓展带来极大负面影响,想到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入企宣传中提到过信用修复,该负责人便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前往市场监管部门咨询信用修复事项。

  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登录系统后发现,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已满,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其符合信用修复相关条件。由于时间紧迫,为了使该企业能及时参加项目招投标,县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联系上级部门,沟通该企业信用修复事宜,在得到确切答复后,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告知其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流程,为其提供相关表格并指导填写,企业迅速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对填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当日,县市场监管局就将该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提交至省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迅速完成信用修复工作,企业成功通过招投标资格审查,获得参与资格。

  2023年9月2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当涂县支公司的总公司参与业务竞标,在进行资格审查时,被告知当涂县支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而竞标受阻,眼看截止日期临近,如果无法成功参与竞标,将给公司带来极大负面影响。

  原来,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当涂县支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2017、2018年度报告,被县市场监管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5月7日,该企业在填报2019年度报告的过程中,主动补报了2017、2018年度报告,但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2022年9月30日,由于其被列入经营异常满三年且未申请移出,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该企业属于可修复类企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上级部门,沟通该企业信用修复事宜,在得到确切答复后,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告知其信用修复机制的工作流程,为其提供相关表格并指导填写,企业迅速备齐相关申请资料。在对该企业年报和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后,当日将企业信用修复申请材料提交省局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处,最终该企业于2023年9月4日被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记者从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了解到,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信用监管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该县多措并举、宽严相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23年共依法移出经营异常企业104户,信用修复企业4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6户。

  强化信用监管,引导企业“复信重信”

  “一方面,既要引导企业‘知信懂信’,督促企业‘立信守信’,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企业‘复信重信’。”当涂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思军表示,现实生活中,很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往往是非主观、非恶意产生的,且他们对于纠正失信行为、降低失信带来的不良影响、改善自身声誉和形象存在着强烈意愿。信用修复为失信主体提供了自我纠错、改过自新的机会,能够向市场和社会释放包容性和正能量,有效激发经营主体守信意愿。

  上述两家企业的负责人在谈到信用信息修复时也表示,一方面,信用修复弱化了失信主体“永无翻身之日”的恐慌感和消极心态,另一方面,通过修复过程中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的付出让失信主体更加珍惜修复的机会,从而强化主体的诚信意识。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能够引导失信主体自觉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影响,通过获得谅解重建信任关系,实现信用资本价值的自我弥补与提升,重塑自身诚信形象,帮助其在未来社会资源配置和自身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机会。

  记者注意到,在深化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之下,政府对于经营主体的监管重心已逐步由事前重审批向事中事后重信用监管和服务转变。信用修复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必然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已在国家层面被提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将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作为完善事后信用监管的重要内容,进一步体现出信用修复在信用监管中的重要性。

  国家大力推动开展失信惩戒,主要目的是提高失信成本,让经营主体不敢轻易失信。但目前市场中仍存在大量的失信主体,如若一味强调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势必会造成行政管理资源的消耗,同时也不利于失信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信用修复是对失信惩戒的有益补充,是完善事后监管的重要一环,能够有效推进信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开展。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能够提升被监管对象的信用素质,为失信主体提供出路,在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背景下,推动监管部门支持和引导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恢复自身信用资本价值、减轻失信惩戒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重建其与监管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优化监管环境,进一步提升信用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值得一提的是,当涂在出台《指南》的同时,进一步压缩公示时间、简化审查流程和申请材料,严格落实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两书同送”制度,让信用信息修复更加透明开放。

  李思军表示,将在强化信用监管的同时,以开展信用法规宣讲和“送法进企业”等活动为载体,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引导企业“知信懂信”;结合“信用助企行”活动,推进“两书同送”工作机制,提升社会知晓度,使广大经营主体既知晓信用惩戒制度,又了解信用修复方式,宽严相济引导更多的企业更加珍惜声誉、珍爱信用,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温度、有力度,引导企业“复信重信”。

来源: 马鞍山日报    作者: 记者 吴黎明 编辑:潘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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