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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22 05:43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韩小乔

  近年来,一些地方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 “天量罚单”,引发舆论关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这是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法治原则、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电子眼”可有效解决交警警力不足问题,增强交通执法工作效率。然而,一段时间以来,公众对“电子眼”执法产生了一些质疑,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电子眼”设置不合理,有的“电子眼”被设置在道路标志线不醒目、突然限速或是停车位本就紧张的位置;二是“电子眼”抓拍点有“暗中执法”“逐利执法”之嫌,存在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出现违法记录不告知等问题。如果驾驶员认为自己被误拍,或存在因特殊原因导致违法行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往往难以成功申诉。

  产生“天量罚单”争议的根源在于对“电子眼”的设置缺乏细化的法律规定。此次新规有针对性地回应公众质疑,明确通过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程序,才可确认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同时,规定相关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既用制度把住“设置关”,又以开放态度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重申“电子眼”维护安全、捍卫秩序的本质功能,这是弘扬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

  不只是“电子眼”,任何执法技术手段的设置和使用都应规范有序、于法有据、公开透明。只有不折不扣地坚持法定原则,才能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公信力,获得群众认可。(韩小乔)

编辑: 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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