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5年12月9日,一市民在庐阳区某烟酒超市购买康师傅红烧牛肉拌面,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20日,保质期6个月,购买时商品已过期。市民随即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提交了商品照片与付款记录。
2025年12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仍摆放同款过期拌面。经查,该超市于2025年7月购进该批次拌面12盒,进价4.67元每盒,售价6元每盒,已销售过期食品1盒,现场扣押剩余2盒过期食品,涉案货值金额18元,违法所得1.33元。
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食品并立案调查。经调查,经营者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等材料,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召回问题商品,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且该经营者无同类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本案中,超市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本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结合《合肥市市场监管首违轻微免罚清单》,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非餐饮经营环节,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法货值金额较小,未产生危害后果且主动整改,符合首违轻微免罚条件,监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当事人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应留意食品生产日期与保质期。若买到过期食品,需留存购物凭证、商品照片等证据,及时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食品经营商户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清理临期、过期食品,避免过期食品上架销售。商家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后,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权。 ·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