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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08 05:51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田婷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

  “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激发国企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此次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主要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给了国企更多自主权。 ”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处长陶贤海说。

  《意见》提出,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同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商业一类企业和商业性金融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商业二类企业超过2倍、公益类企业和政策性金融企业超过1.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80%;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工资总额下降幅度在同期经济效益下降幅度的10%-50%范围内确定。

  “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主要目的是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陶贤海说。

  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

  除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我省还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国有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根据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本企业实际自主编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意见》明确要求,国有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这意味着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国有企业可以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 “国有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创新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内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省国资委企业分配处处长左申齐说。

  如何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关键人才,是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应在岗位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要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陶贤海说。

  国有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也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根据《意见》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尽快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让国企工资分配信息公开透明

  工资分配事关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因此,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十分必要。

  “此次改革,我省加强和改进了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管理,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职责。同时,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等。 ”陶贤海说。

  《意见》要求,省、市人社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本区域内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省人社部门会同省财政、省国资监管等部门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作为出资人职责机构,各级国资委负责指导所监管国有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评价意见。 ”左申齐说。

  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也在完善。 《意见》提出,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企业监事会落实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督促企业改进完善工资分配管理机制。

  “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必须公开。”陶贤海说,“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企业,每年9月底前应在本机构、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如实披露企业上年度工资分配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与此同时,各级人社部门将会同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记者 田婷)

编辑: 孟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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