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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好声音】

  • 2021-03-07 00:26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史睿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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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政协委员 周世虹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弹窗广告扰民看似是日常生活中的小问题,但随着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电脑、手机等一切网络用品上,让人无法躲避,成了一件普遍的“烦心事”。

  “弹窗广告的频繁跳出,直接影响和干扰了广大网络用户的工作和生活。”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周世虹建议尽快修改广告法第44条,同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在调研中,周世虹发现,部分弹窗广告还存在色情、赌博、暴力甚至诱导自杀等违法信息,严重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网络毒“窗”。不仅如此,部分弹窗广告发布者、经营者使用非法手段搜索并分析网络用户的上网行为数据,量身定制弹窗广告,实行精准定位、精准推送,运用技术手段强迫用户接收或者点击弹窗,不仅扰民,而且还涉嫌盗用用户信息、侵犯个人隐私。

  “弹窗广告因有市场需求,价格低廉,发送频率高,违法成本低等因素,已经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成为部分网站和不法分子的主要营利来源。” 周世虹提出,虽然弹窗广告侵扰的是成千上万的网络消费者,但绝大部分用户只是选择吐槽和抱怨。另外,监管力量投入不足,执法和处罚标准不明晰,网络技术发展更新快,监管成本高,也是导致弹窗广告泛滥的重要原因。

  为此,周世虹建议:修改广告法第44条,转变立法理念,正本清源,理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广告发布和用户关闭的逻辑关系;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在规定或指定页面发布、发送,并设置开启按钮,由用户主动点击开启按钮浏览广告,让广大用户自主选择是否点击浏览广告。

  同时,他建议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根据广告法63条和互联网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弹窗广告未设置显著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只能惩罚广告主,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负责实施运营的主体却没有规定责任和处罚;而且对广告主处罚的上限仅为3万元,与其获利相比可以忽略不计,难以起到惩罚效果,必须提高罚款数额,并增加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惩罚。”

  周世虹认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或者接入者的平台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此外,可以学习借鉴治理骚扰电话和电信诈骗的方法治理弹窗广告;鼓励、支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研发技术,利用过滤屏蔽等技术手段消灭弹窗广告。(记者 史睿雯)

编辑: 叶广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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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4-04-20 13: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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