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安徽新闻 > 安徽要闻

  • 2022-03-09 23:43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史睿雯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醉驾”“飙车”等恶劣交通行为发生,对预防和减少因“醉驾”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

  经过梳理,全国政协委员、民革安徽省委会副主委周世虹发现,危险驾驶犯罪发生率(主要是“醉驶”)逐年攀升,居高不下,2019年有31.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4.6%,成为第一大罪,2020年全国法院审理“醉驾”案件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2021年1月至9月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263281人,同比上升30.6%,仍然遥居榜首。

  “每年有30多万人被打上‘罪犯'的烙印和标签,使数十万个家庭陷入窘境。”周世虹说,对危险驾驶人而言,如果因“醉驶”构成犯罪并判刑后,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限制贷款、消费,终生禁驾;公职人员将会被开除公职、党籍,单位职工会被解除劳动关系,特定从业者会被吊销执照,不能报考公务员、参军入伍;同时还会“株连”家庭子女,子女报考相关重要岗位和职位,将无法通过政审;甚至丧失了就业权和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有学者建议将刑法133条之一修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周世虹认为,增加“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为构成犯罪设定客观要件,增加了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因素,即不改变抽象危险犯的定罪条件,但定罪的前提不再是醉酒后驾车,而是醉酒状态达到了一定程度之后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而提高了定罪门槛,减少犯罪发生率。“另有专家建议,鉴于‘醉驾’案件,酒精含量是一个硬性标准,同时还要从‘醉驾’行为的罪过、是否真正具有危险性、综合性评价等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做到主客观和罪责刑相一致。国外立法中也有同样的表述。”周世虹说。

  同时,周世虹还建议降低危险驾驶罪的附随制裁效果。“危险驾驶罪是典型的轻罪,醉驾人并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一般没有很深的主观恶性,只是偶然错误越过刑法底线的普通公民,而且是能够回归社会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周世虹说,犯罪后附随的制裁通常比刑事处罚更为严厉,如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而且还“株连”子女。他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判处缓刑的不予开除、辞退,同时由于犯罪人的行为与子女无关,应规定不得影响子女入学、入伍、就业、进入重要岗位工作的政治审查,严防对子女和亲属实行“株连”。

  此外,加强技术预防,控制“醉驾”犯罪。对“醉驾”进行事后查处、严厉处罚,并不是消灭“醉驾”的根本办法或最好办法,周世虹建议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应用技术手段预防控制“醉驾”,更有利改变现状。“如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车载酒精检测装置,增加犯罪的物理性障碍、增加犯罪的难度或被发现的可能性,以实现预防醉驾犯罪,减少犯罪。日本、美国等国家已开始研发并付诸实施。”(记者 史睿雯)

编辑: 詹子系
推荐阅读
池黄高铁4月26日正式开通运营


发布于2024-04-25 21:44:27

池黄高铁4月25日开始售票


发布于2024-04-25 21:44:27

热点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