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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6-04 11:29:2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编辑:许小毅

  近日,一起因琐事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在法院与综治中心的联动调解下成功化解。原告程某某与被告邹某某本是朋友关系,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邹某某为泄私愤,竟捏造虚假事实并在微信朋友圈大肆散布,甚至给程某某恶意起侮辱性绰号。这些不实言论在共同好友圈中迅速传播,导致程某某的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并因此产生了严重的焦虑、抑郁等情绪。不堪其扰的陈某某最终选择诉至法院,要求邹某某删除不实言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医药费。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原本是朋友,若直接判决可能会彻底撕裂双方关系,不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积极将该案导入先行调解程序,并依托“法院+综治中心”的多元解纷机制,联合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与综治中心调解员紧密配合,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的委屈与诉求,安抚当事人的激动情绪;另一方面从法理与情理的角度出发,向邹某某严肃指出其在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的法律后果。经过多轮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邹某某逐渐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不仅伤害了朋友感情,更触犯了法律底线。最终,在法院和综治中心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某当场删除了朋友圈的所有侵权言论,公开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当场向程某某支付了相应的医药费。至此,这起持续许久的名誉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针对此类案件,承办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公众: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微信群等社交平台同样属于公共空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侮辱行为,即通过口头语言、文字、漫画等形式公然贬损他人人格;二是诽谤行为,即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三是评论严重不当,在网络上对他人的品德、声望等进行恶意的、超出合理界限的攻击。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严守法律边界,切勿因一时的“口舌之快”而承担沉重的法律责任。(吴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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