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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在线   2024-03-29 09:04:05   来源:亳州晚报    作者:李鹏   编辑:胡先进

  近日,亳州市规范城区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文明养犬倡议,号召市民争做文明养犬人,创建和谐美好家园。

  倡议书明确,为避免犬只伤人案(事)件的发生,个人不在重点管理区内(北外环以南、古井大道以东、亳芜大道以北、木兰大道以西形成的合围区域,木兰大道北段不通的路段以京九铁路为界)饲养禁养犬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不得超过两只(三个月以内新生幼犬除外),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一站式”办理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养犬登记(犬牌)。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超限养数量饲养犬只或违规饲养、繁殖、销售禁养犬只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延续手续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或携犬外出未束牵引绳(链)、牵引绳(链)长度超过1.5米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由公安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及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记者 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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