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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办近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1.5万套(户),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供应方式为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其中,实物供应通过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小户型安置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城市人民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年度涨幅不得超过5%。

  根据《方案》,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土地、财政、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系列条件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和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方案》还明确,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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