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下午,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薛某洗钱一案,该案系亳州市首例洗钱案件。
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薛某明知10万元系李某某受贿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签订虚假协议,提供资金账户转账的方式协助转移该贿赂款项,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某涉嫌犯洗钱罪提起公诉。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薛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经社区矫正影响评估,对薛某可依法适用缓刑。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薛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王忆晴 李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