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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9-26 07:00
  • 来源: 新安晚报
  • 作者: 徐琪琪

  近年来,“以打假为名,行牟利之实”的恶意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严重困扰相关市场主体,扰乱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影响营商环境。9月25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判定为滥用投诉的,可不予受理。同时,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投诉为恶意投诉举报

  部分职业投诉举报人滥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等权利,大量挤占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甚至将之作为敲诈勒索市场主体的手段。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消费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关于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该规定所称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是指基于利益驱使,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名,实质以索取高额赔偿为目的而提起的不当投诉举报行为。是否属于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可从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购买的商品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结合投诉的频次及专业化、格式化投诉书面材料,以及提起复议、诉讼和信访数量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甄别。

  判断、甄别投诉举报是否存在恶意或不正当目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购买、使用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数量或者次数明显超出合理生活消费数量或次数的;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的;短时间内向同一经营者或同行业经营者反复购买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并以相同或相似商品为标的物分别提起投诉举报的;因购买商品获得惩罚性赔偿后,再次购买相同商品的;未因购买商品损害其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仅以商品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等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的等。

  明确判定为滥用投诉的可不予受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等手段进行欺诈式索赔和不实举报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对滥用投诉、恶意举报行为的认定,应当与一般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区分。“吹哨人”、内部举报人和一般消费者提起的举报,不属于恶意举报行为。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应加强对日常投诉举报的数据分析和内容甄别,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对确认为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纳入本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投诉举报异常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由合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局(12315指挥中心)负责异常名录的编制和动态更新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处理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相关信息上报异常名录编制部门。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异常名录通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实现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处理恶意投诉举报,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分类办理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对滥用投诉和恶意举报行为分别进行相应处理。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诉,不予受理;对于符合判定情形,明确判定为滥用投诉的,可以不予受理。

  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等将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提到,对于投诉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因调解而免于调查处理。对于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对符合判定情形,经认定属于恶意举报行为的,如举报人要求告知是否立案的,可以根据需要核实举报人身份信息。

  对恶意举报,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等有明确奖励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予奖励。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同公安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过程中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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