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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19 07:25
  • 来源: 安徽商报
  • 作者: 张剑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性骚扰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并对性骚扰投诉、报案以及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等进行了规定。

  禁止以言语文字等方式的性骚扰

  在人身和人格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自媒体等不得报道、传播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妇女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征求意见稿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对女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

  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监察范围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并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录(聘)用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

  征求意见稿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为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提供便利。

  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部门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对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在其生育2年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培训期间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征求意见稿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妇女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政策,为灵活就业妇女提供帮助和服务。

  鼓励企业为育后妇女、有家庭特殊照顾需要的妇女提供灵活就业岗位。

  此次征求意见时间至5月11日止,市民可在省司法厅发布网页直接提交修改意见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还可将书面意见电邮至sftlfec@sina.com。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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