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安徽新闻 > 民生社会

  • 2022-07-13 06:19
  • 来源: 安徽日报
  • 作者: 颜东岳

  问:我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20年之久,还有半年就要退休。一个月前,因我违反规定在车间用火,导致发生火灾并造成公司12万余元损失。事后,公司不仅要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还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明确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的情形属于严重失职。即你违反规定在车间用火,违反基本注意义务,对火灾发生及其损失具有主观上的重大过失。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恰恰指出,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有权将你解聘。另一方面,工龄已满十五年、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并非劳动者不能被解聘的“免死牌”。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中有着你所提到的内容,但其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还同时附加了另一个条件,那就是必须具有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举的法定情形之一: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4.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5.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很明显,其中并没有将员工严重失职列入严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列。

编辑: 王腾飞
推荐阅读
大众汽车在合肥又有新进展


发布于2024-05-21 00:26:40

热点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