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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

  • 2021-01-30 08:27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苏艺 王冰燕 李浩 郑强强 朱晓桐 张弓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除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实行常年禁捕,至此,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实现了全面禁捕。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设绿色江淮美好家园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打造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重要行动。

  在这一重大民心工程和历史工程中,安徽检察机关发挥了哪些职能作用?2021年安徽省两会召开之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卫东做客中安在线,与广大网友展开了交流。

  安徽是长江禁捕的“主战场”之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支持、配合、监督政府推进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开展、依法开展、规范开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李卫东介绍说,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等,惩治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督促农业农村、渔政、市场监管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职责,同时对非法捕捞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开展增殖放流等方式,为长江禁捕工作提供强力的司法保障,与相关机关形成禁捕工作合力,共同助推长江生态大保护。

  2020年11月中旬,由省检察院牵头,联合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五市检察机关,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安徽)经济带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推进会,部署开展长江禁渔专项检察监督活动。通过着力抓办案,抓修复,抓宣传等举措,促进“禁渔令”落地落实,教育和引导公众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法治思维,维护长江生态平衡。

  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摸排渔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线索352条,立案267件,向渔业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67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5起,检察公益诉讼成为“禁渔令”落地落实的重要保障。在检察机关的推动下,各地合计放流各类幼鱼5000余万尾,有力促进了地方渔业生态环境的修复。

  李卫东介绍,我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将以开展长江禁捕专项检察监督活动为契机,以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助力十年禁渔工作顺利推进。

  检察部门围绕“船网摸排整治”这个基础环节,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规范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治理“三无”非法捕捞船舶,斩断非法捕捞产业链。对于行政机关排查整治不到位的,依法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围绕“打击非法捕捞”这个硬核任务,通过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人提起民事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责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公开进行赔礼道歉等形式,追究违法者违法责任,增加其违法成本,同时在社会上形成威慑效应,起到惩治和预防、打击和教育并重的效果。

  依托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签订的《关于协同推进“河(湖)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的意见》,引导沿江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渔政、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长江安徽段水资源环境保护,打击长江环境污染行为,为鱼类繁衍生息创造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实现十年禁渔效益最大化。

  在助推渔民“退捕转产”方面,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做好转产安置工作。对于怠于履行职责或违法履行职责,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向其发送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进行整改;仍不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在办理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我省检察机关以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指引,突出长江生态渔业资源保护,探索建立“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立体化生态检察模式,每个案件均委托评估机构或聘请专家出具专业评估报告,通过主张违法行为人支付生态赔偿金、开展增殖放流等形式修复受损渔业资源,维护长江生态平衡。

  “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计划是党中央的总体部署,是扭转长江生态环境恶化趋势的一个重要举措”,面对网友,李卫东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坚决履职尽责,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转产工作贡献检察力量。(记者 苏艺 主持人 王冰燕 摄像 李浩 郑强强 朱晓桐 制作 张弓)

编辑: 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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