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保障城市环卫员工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从提高思想认识、规范劳动人事管理、提高职工待遇、改善工作条件、落实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随后,多省份相继出台了配套意见。《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及地方配套意见,主要是为保障城市地区的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相关意见出台时,农村地区环卫业务尚未全面开展。
随着美丽乡村、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等国家战略在农村的落地生根,农村地区环卫业务也在蓬勃发展,农村环卫从业人数也显著增加,对农村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进一步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建议明确《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环卫和农村环卫,同时,各地可根据地区农村发展情况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