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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提起公诉

  • 2021-03-22 06:55
  • 来源: 安徽商报
  • 作者: 吴梦君

  近日,枞阳县一男子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被起诉。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叶某某、万某某、尔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先后多次在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盗得古墓葬内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布纹陶罐等三级文物,盗得铜“五铢”钱、陶纺轮等一般文物。

  2012年4、5月期间,被告人方某某(绰号“长头”,男,安徽枞阳人)伙同鲁某某、熊某某、方某甲等人携带挖掘工具,来到青阳县庙前镇十字村金家山盗墓。方某某用钢钎探测墓葬方位后在墓坑内挖土,鲁某某、熊某某下坑帮忙,方某甲、叶某某负责提土和望风。方某某等人在该处盗得铜连弧纹铭文镜1面、青釉弦纹双系罐1件、青釉双系弦纹壶1件、铜“五铢”钱4枚。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铜连弧纹铭文镜、青釉弦纹双系罐、青釉双系弦纹壶均为三级文物,铜“五铢”钱为一般文物。

  2012年5月底,方某某伙同鲁某某、万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金家山盗墓,方某某用钢钎探定墓葬方位后,与鲁某某一同在墓坑内挖土,万某某等人负责提土、望风。方某某等人在该处盗得连弧铭文镜1面、布纹陶罐2件、铁锬1把、陶纹轮3枚、琉璃珠23粒。次日,鲁某某、方某甲等人将盗得的连弧铭文镜带至青阳县城,以55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汉代古墓葬,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价值。盗掘出土的连弧铭文镜、布纹陶罐为三级文物,铁锬、陶纹轮、琉璃珠均为一般文物。

  在第二次盗掘金家山墓的次日凌晨,方某某、鲁某某、尔某某商定到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九华乡柯村村青合组盗掘古墓葬。后鲁某某因故未能前往,方某某、尔某某到达现场后,利用携带的工具盗掘古墓葬时被附近居民发现,二人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盗掘的古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

  该案于2012年案发后,被告人方某某刑拘在逃。2020年6月29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5日,经青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青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青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文物管理法规,盗掘具有比较重要历史、艺术价值的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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