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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2 01:41
  • 来源: 中安在线
  • 作者: 吴洋 郑强强

图中的主体建筑就是业主们买的南翔茗座

  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买房时销售员说是带学位的公寓,拿回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才发现,项目建设的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商办楼),房屋无法落户,上学就更不用讲了。”6月11日,合肥市民朱先生联系本网24小时新闻热线18096665668称,今年年初,他和妻子花了25万多元首付款,在省城西安路南翔茗座1号楼购置了一套“公寓学位房”。随着房屋陆续交付,朱先生等多名业主发现,说好的公寓实际成了商业办公用房。还有业主反映,当初销售给业主们房产的南翔茗座销售人员吴女士已经离职了,开发商目前拒绝承担业主提出的违约责任。

  南翔茗座到底是“公寓房”还是商业办公房?销售当时承诺的不花钱上学能否兑现?本网记者当日进行了深入调查。

  反映:五万定金定下“公寓”

  湖南人朱先生和妻子李女士在合肥定居多年。从去年开始,夫妻俩打算给女儿买一个有学区的公寓房。

  去年12月底,朱先生通过中介了解到位于西安路的南翔茗座在售的公寓房在售。几天后,他和妻子来到南翔茗座售楼处,房产销售员吴女士接待了他们。

  “吴女士说,南翔茗座在售的是公寓楼,现房,价格实在,楼盘旁边是合肥市西安路学校。”朱先生说,得知夫妻俩看中楼盘是否有学区,“吴女士说,南翔茗座的公寓房虽是40年产权,但有学区,孩子可就近读西安路学校。”

买房者与销售签订的南翔茗座购房确认单

  吴女士的一番话术,让朱先生和妻子较为满意。今年1月1日,夫妻俩再次来到售楼部,签订了南翔茗座1栋底商购房确认单。该确认单显示:朱先生夫妻俩所买的“公寓”面积为59.97平米,单价8944.31元。交付定金为5万元,明确在1月8日之前付清首付款。李女士、吴女士在确认单上签了字。

  记者看到,该确认单上手写有两行备注,备注内容称可就近上西安路学校。“这些内容,是吴女士写上去的。”朱先生说。

  焦点:说好的“公寓”咋成了办公楼?

  今年1月7日,朱先生和李女士在南翔茗座售楼处支付了20多万元首付款,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当时签合同的流程很快,吴女士告诉我们在合同里哪几个地方签字,妻子就签字了。具体合同里的项目建设规划用途等细节,我们都没来得及看,房产销售人员也没有告知我们。”朱先生说,“签完合同后,吴女士就把合同给收走了,说年后才能拿到。”

土地规划用途明确为商业办公

  跟朱先生和李女士一样,合肥市民孙慧(化名)也从吴女士手中购买了一套南翔茗座的“公寓学位房”。今年4月前后,孙慧办理过“公寓”交付手续,拿回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竟发现所购买的房屋规划用途为商业/办公。

  “说好的‘公寓’,咋拿到手就成了办公房?”在朱先生年后拿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者在合同规划用途中看到了商业/办公。同时,该合同第十八条也明确提出:买受人的房屋仅作办公使用。商业、办公性质的商品房、水电收费标准按照商业标准收取,买受人不能办理户籍入户、子女入学等手续。

  仔细看过合同后,朱先生等众多业主顿时傻了眼。朱女士认为,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做法“挂羊头卖狗肉”,涉嫌宣传欺诈消费者。已有业主已向合肥市消协反映。

  调查:“南翔茗座是非住宅,属于商业性质无学区”

  6月11日上午,记者来到位于包河区西安路的涉事楼盘南翔茗座。在该楼盘1栋楼3层,记者看到数个房门敞开的房屋已毛坯交付,房屋构造与普通的商业办公楼无异。

销售人员朋友圈发的内容表示房屋是纯公寓小区

  “这样的场景放在半年前,我们想都不敢想。”业主朱先生边说,边找出了多张数月前关于南翔茗座的朋友圈,“发这些朋友圈的正是吴女士。”记者从这些朋友圈截图中看到,吴女士发圈所称的南翔茗座,“是纯公寓小区,可能是合肥最适合居住的公寓项目”、“单价7字头,购双采光两房,可上学,不需借读费。”

  此外,有业主提供了其与销售人员吴女士的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中,吴女士承认,南翔茗座是公寓房,带学区。

销售人员朋友圈发的内容明确写着“可上学,不需借读费”

  11日,记者电话拨通了吴女士的电话,对方称她现在已不再南翔茗座工作了,对于购房者所述被她的话术“套路”及朋友圈中的内容,她未作回复。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19年8月,就有业主拨打合肥12345政务直通车询问买南翔茗座的房子,小孩能否就近上学的问题。8月17日,包河区政府回复称,包河区南翔茗座的产品是非住宅,40年产权,属于商业性质,没有学区。记者日前从包河区教育部门获悉,南翔茗座这一楼盘与附近的合肥市西安路学校没有学区关系。

销售人员与购房者的网络聊天截图

  回应:属销售员个人行为 涉事人已被开除

  诸多业主认为,南翔茗座的房产销售员涉嫌销售欺诈,他们经多次与南翔茗座开发商联系,诉求遭到拒绝。

  11日10时许,南翔茗座开发商销售部相关负责人王先生接受了记者电话采访。王先生说,“吴女士这个员工不是我们自己的员工,是销售代理公司的员工。”王先生说,吴女士在私下里与客户乱写承诺、乱签东西。“虽然是个人行为,但很多客户认为是一种公司行为。目前,她已经被我们开除了。”

  “我们售楼部里的沙盘上明确注明南翔茗座的产品属于商业办公性质,无燃气,无学区。”王先生说,“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我们没有办法保证。”

  “虽然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但毕竟吴女士所卖的房子属于南翔茗座的产品,开发商面对业主诉求如何应对?”面对记者追问,王先生说,开发商这边目前跟附近学校沟通了,了解到目前南翔茗座的业主如果想上学,需要交一笔近3万元的赞助费(借读费)。“我们开发商方面可以来帮业主联系对接。”

  面对一些业主提出退房款的要求,王先生表示“但如果个别业主的贷款还没放下来,我们可以考虑给业主退还合同中签订的首付款。”

  说法:房产销售员的个人销售行为 开发商也应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商与其销售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代理关系,即销售人员以开发商的名义实施销售商品房的行为,由开发商承担销售行为的法律后果。”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孙承龙律师表示,对于在售楼处以开发商名义进行销售的人员实际身份,无论其为开发商的员工,还是第三方公司的员工,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均不影响代理关系的认定。

  “对于销售人员对购房者的承诺,在开发商以不是自己员工或者员工个人行为为由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只要购房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是开发商的承诺,则开发商需要对销售人员的承诺承担法律责任。”孙承龙称,在本纠纷中,销售人员在认购单以另加备注的形式写下承诺,“并且在自己朋友圈公开宣传,购房者有理由相信是开发商的承诺,因此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的承诺承担责任。”(记者 吴洋 郑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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