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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示

  • 2021-11-09 06:48
  • 来源: 合肥晚报
  • 作者: 方佳伟

  继承、遗嘱、财产约定……日常生活中,这些公证与市民息息相关。11月8日,记者从安徽省发改委获悉,《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正在公示。11月12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纳入指导价管理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清单。这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分别是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价格,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比如,证明遗嘱的收费标准是800元/件;证明自然人的亲属关系、财产权属、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收费标准是120元/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目录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公证事项审查后当事人撤回的减半收费

  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今后,这些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服务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

  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因公牺牲、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产继承公证,公证费减半。

  严查巧立名目乱加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今后,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今后,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支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也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方佳伟 

   

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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