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政协副主席姚玉舟

    主题发言

  • 韩冰 委员
    省政协委员,合肥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完善制度机制 提升政协立法协商水平》

  • 章松 委员
    省政协委员,安庆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强推动“两商衔接” 助力基层治理》

  • 谌伟 委员
    省政协委员,淮北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坚持守正创新 提升政协民主监督实效》

  • 曹军 委员
    蚌埠市政协常委,安徽安疆律师事务所主任

    《进一步提升政协委员参与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效果》

  • 蔡宜骅 委员
    省政协委员,淮南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发挥委员工作室平台作用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 张祥根 委员
    省政协委员,省委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局长、党组书记

    《发挥政协委员独特优势助推信访矛盾有效化解》

【省民政厅厅长 张冬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民主协商”写入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凸显出民主协商的重要作用。省政协将“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列为月度专题协商会议题,通过深入细致的调研分析,对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6位委员、专家提出了许多具有前瞻性、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做好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很有启发。下面我就有关问题作简要说明。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通过健全机制、创新模式、强化保障,积极推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是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明确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总基调和总要求。贯彻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细化了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组织建立、程序设置和成果运用等内容,丰富了城乡社区协商内容、协商形式和协商平台,推动形成了具有我省特色的城乡社区协商政策体系。

        二是协商组织全面建立。结合我省实际,在村(社区)层面成立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作为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常设机构,这是全国首创推出、试点探索的社区协商工作制度创新。其核心内容是协商委员会成员组成方式采取利益群体各有代表的“7+X”模式。“7”为七类固定成员,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代表、妇女代表、其他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X”即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此基础上,各地进一步优化和创新,探索在村(居)民小组、自然村(小区)层面建立协商议事会。目前,全省村(社区)已实现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全覆盖。

        三是协商活动开展有序。各地充分运用社区工作协商委员会、党群之家、村(居)民论坛、“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妇女之家等协商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区协商。协商内容主要是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吸引了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培养了社区居民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的协商理念,及时发现和化解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矛盾和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目前全省已开展了3批省级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共建成414个示范单位,形成了蚌埠市“六事”协商机制和“五化”协商工作法、天长市“11355”社区协商治理模式等一大批优秀社区协商工作法和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明显。

        全省各地积极探索政协委员参与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形成了一些优秀做法和典型案例。如蚌埠市蚌山区政协坚持问题导向,将“五治融合”理念融入社区协商,有效破解了老旧小区物业费收缴困难的问题,试点单位喻义巷小区物业费收取率从32%提升至81%。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中兴社区成立政协委员工作室,创新协商民主新方式、新方法,切实帮助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凝聚社会共识,弘扬正能量。虽然我省“两商衔接”助力基层治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在推动政协协商与城乡社区协商有效衔接上还有空隙,协商平台的建立还没有达到无缝对接。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高度重视委员和专家的建议并认真研究,持续完善社区协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居住地社区协商的措施办法,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和其他形式协商的有机结合,营造良好的社区协商文化氛围,推动全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恳请各位委员、专家继续关注我省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省司法厅厅长 姜明】

        此次专题协商会议,省政协以“发挥民主协商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主题,通过深入调研,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刚才,玉舟主席和几位委员、专家提出了许多中肯、有见地的意见建议,对我们进一步推进工作很有启发。等会,昌尔主席和韵声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我们将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立法协商和矛盾纠纷化解两个方面的工作,作简要说明。

        一、关于建立健全政协立法协商制度机制 深入开展立法协商,是发挥人民政协的优势,广泛汇集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的有效举措,是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障。作为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将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我省“一规划两方案”,把立法协商贯穿于全省行政立法各环节和全过程,进一步抓紧抓细抓实。一方面是常态化优选立法协商项目。积极支持和配合省政协社法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健全立法协商项目确定机制,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定期协商确定年度立法协商项目,不断提高法治服务和保障水平。另一方面是不断完善立法协商方式。继续完善座谈会、调研会等传统立法协商途径和方式;围绕增强立法协商效能,不断创新立法协商新途径、新方式,推进立法协商项目化、专业化。开展立法协商进市县、进社区、进院校,促进开门协商、专业协商、跨领域协商。

        二、关于发挥政协委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政法委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当地人大、政协沟通联系,稳步推进“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工作室建设,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调解员选聘工作,指导基层司法所选择具有相应能力水平的代表委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协调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推进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工作。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明确“两代表一委员”工作室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健全调解工作台帐,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提升代表委员依法化解疑难复杂纠纷的能力。四是加强协调联动。建立“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工作室与市、县人民调解中心等衔接配合的联动机制,促进多元解纷;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切实提高调解协议的实际履行率。五是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工作室联系群众、促进稳定的职能作用,培养树立调解工作先进典型,持续提升“两代表一委员”调解工作室的社会知晓率和首选率。

        会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研究吸纳各位委员、专家的真知灼见,持续推动我省立法协商、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恳请各位委员、专家继续关注、支持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并多提宝贵意见。

  • 省政协委员陶然亭的提问

      我是省政协委员陶然亭。省法院今年出台了《关于全省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工作意见》,把加强诉源治理作为全省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任务。请问省法院是怎么支持政协委员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别是在诉前调解中发挥作用的?

  • 省法院副院长徐致平的回复

      谢谢您的提问。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耍指示,今年6月份,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高院出台了诉源治理工作意见,提出 25 项工作举措,其中从线下和线上两个层面支持政协委员在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发挥作用。一是线下对接,目前,全省中基层法院均已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诉调对接中心,由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与调解意愿的政协委员纳入特邀调解员队伍,并根据政协委员的专长联系政协委员到诉讼服务中心现场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如合肥市今年以来共有 38 位政协委员以法院特邀调解员身份调解案件 418件,同比增长5倍多,在诉前调解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二是线上调解。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枢纽,人民法院为政协委员提供了三种线上调解参与途径:一是由法院委派政协委员调解;二是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政协委员调解;三是由政协委员自己选择调解案件。目前,全省基层法院已经全部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一些政协委员也入驻调解平台并开展在线委派调解工作。政协委员具有社会名望高、学历水平高、专业素养高等优势,政协委员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对于促进更多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据了解,我省政协委员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还仅局限在合肥、滁州等少数地区,希望政协委员更多参与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全省法院也将进一步拓展路径,强化举措,为政协委员参与诉前调解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 省政协委员沈昕的提问

      我是省政协委员沈昕。请问省公安厅,现在聘任了多少位政协委员担任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是如何支持他们开展工作的?

  • 省公安厅一级警务专员邹河的回复

      省公安厅自1999年开始建立了监督员制度,相继从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人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团体代表中,聘请了五届监督员共计216人次。2021年1月8日,省公安厅聘请了第六届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共计50人,其中全国政协委员1人,省政协委员5人,各市政协委员8人,占比28%。省公安厅党委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持续加强党风政风警风监督员的联系保障工作。一是加强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建立工作微信群,及时交流,互通情况,每年专门为监督员订阅了《人民公安报》等报刊杂志,赠送了警营文化的有关书籍,便于监督员了解公安工作;在新春佳节送去温暖和关心,寄递信函、新春对联等。二是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及时汇报成绩,征询意见建议,近年来专门走访监督员50人(次),接受监督员意见建议43条,特别是在全国“两会”期间,组织公安部监督员接受《人民公安报》安徽记者站专访,展示安徽公安工作成效。三是开展监督调研,先后多次组织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监督员赴我省公安机关部分基层单位,围绕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放管服”改革、“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内容开展监督调研活动,监督员就提高公安管理和服务效能,推进科技强警建设,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建议。四是邀请参加重大警务活动,组织监督员参加全省公安机关先进事迹报告会、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等有关活动36人(次),邀请接受公安部政治督察访谈等。五是办理监督员交办事项,近年来共接受监督员交办事项8件,均要求业务警种部门和属地公安机关按程序规定及时办理,交办事项办结率达100%。下一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继续充分尊重、主动配合、全力支持监督员工作,进一步健全制度机制,强化沟通对接,及时报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为监督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力保障。对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公安机关将认真核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以我们的共同努力奋力谱写安徽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 网友“微甜”的提问

      我们老百姓很欢迎基层协商,邻里纠纷经过调解,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是我们也担心,协商出来的结果,有没有法律效力?后期能不能得到落实?

  • 省法院副院长徐致平的回复

      谢谢网友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调解司法解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力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和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和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具有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独特优势,而且人民法院办理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非常方便快捷,既可以通过线下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也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合在线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欢迎更多当事人采取调解、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纷争,使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和基层。

  • 网友“董不懂”的提问

      我所在的小区新建了多个垃圾分类点,事先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也没有经过任何协商,社居委就强行施工。请问这是不是违反了《民法典》有关规定?应该由哪个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方廷勇的回复

      垃圾分类工作是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和关注的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同时,垃圾分类工作也是国家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之一。中央深改委对此专门作出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了规定,势在必行。可以说垃圾分类不仅是政府部门和企业的事情,更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在小区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是垃圾分类工作中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四大环节的首要环节。要开展好垃圾分类,首先就要做到分类投放,就需要在单位、居民小区里,统一设置集中分类投放设施,同时撤掉现有的分散垃圾桶。据了解,目前各个社区普遍采取公示公告、上门询问、电话征询等多种方式来征求业主意见,取得共识后施工建设。网友提出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各地在具体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着宣传引导工作不细致,没有充分尊重小区居民的知情权,可能会引发一部分居民暂时的不理解。这提示我们要更注重工作方式方法,积极改进。垃圾分类工作需要全社会参与,从政府部门工作分工上说,是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文明办、发改、教育、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齐抓共管,指导各地政府和街道、社区、物业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广大居民群众自发自觉的参与进来,大家能更加支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同时也欢迎政协委员加强监督,共建现代化美好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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